--嫁接改造项目投产后,来料加工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予以保税;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免征出口关税。
--凡列入省技术改造规划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嫁接改造项目,优先安排配套资金贷款。
--嫁接改造企业按原渠道供应计划管理的原材料;属于新增品种,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纳入物资分配计划。
--对于产值高、利税大的三资企业,列入省重点扶持对象,在生产要素分配上予以重点扶持。
11.壮大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队伍,大力培育出口创汇大户。要在2-3年内使20%规划内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有关部门要围绕人员培训、市场开拓、扩大出口等方面加强指导,使这些企业用好用足自营进出口权。
--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在进出口计划、配额、许可证分配、参与有关交易会的名额分配及场所分配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五、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重点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12.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能力。
--在地方财力允许情况下,经同级财政批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利润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视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给企业,用于偿还技改贷款。
--凡是列入国家专项和省重点的技改项目,配套费交纳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确认批准后,可给予减免,保证技改资金足额用于项目建设。
--从1995年开始,每年从技改项目中收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1994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以建立技改基金,专款专用。
--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出售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得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技改项目。
13.实施名牌战略。按照《94年度创“吉林名牌”产品计划》,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省培植和发展国际名牌产品10个,国内名牌产品50个,省内名牌产品100个。
--对纳入省创名牌规划的企业,在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方面要优先立项。
--对纳入年度“创名牌产品”计划的企业,在流动资金贷款时,优先给予贷款。
--对年度创名牌产品的企业,在交通运输,能源分配上给予优惠待遇。
--对创名牌产品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对创“国际名牌”的企业经营者及有功人员,由省政府给予重奖,并给予经营者享受特种津贴待遇。
对创国内名牌的企业经营者及有功人员,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并给予经营者享受一般津贴待遇。
对创“吉林名牌”产品的企业经营者及有功人员,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
对创名牌产品的有功人员,在评定职级和有关福利待遇时,给予优先照顾。
14.大力促进企业科技进步。
今后三年,全省要实施新产品开发倍增工程和高科技发展战略,促进工业科技上新台阶。
--经国家和省认定的企业技术培训中心、产品检测中心、试验中心,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