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破产企业中残疾职工由劳动、民政和残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福利企业安置、各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自谋职业等办法,重新安排就业。残疾职工由民政部门接收管理:因公致残和患有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按退休职工安置;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分流安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离岗,并在破产企业资产转移和拍卖所得中划出部分资金作为这部分职工的退休养老准备金,由企业主管部门掌握,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转到当地社会保险公司。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序受偿。
  --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偿债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
  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全国无效。
  --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执行分配方案前,其他企业整体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承担分配方案确定清偿的破产企业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
  --对濒临破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改组企业管理层、改变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措施,予以重组。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企业效益好的部门同企业分立。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四、以企业外向化为目标,多渠道、全方位地做好引资嫁接工作
  10.加大引资嫁接工作力度,加快步伐,力争在3年内,使半数以上列入规划的企业实现整体或局部嫁接。
  --放宽领域,既可以合资、合作、租赁、三来一补,也可以出售股权,除少数基础产业及国家规定必须中方占大股的以外,允许外方占大股或控股。
  --对引资嫁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剥离”的办法,嫁接搞活一块。
  --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所兴办的合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对嫁接改造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关于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6年。经税务机关批准,从第7年起,4年内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