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依照《
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建,利用2-3年的时间,使规划内的百户左右企业实现公司制改建。
二是用2-3年时间,培育壮大20个在全国和区域经济中有较大影响、发挥骨干作用的企业集团,使其向大规模、高科技、外向型发展;依据全省发展140户千万元以上利税大户(1亿元以上10户,0.5亿元-1亿元的30户,0.1亿元-0.5亿元的100户)的计划,使更多的大中型企业成为利税大户。
三是使一批中型二类企业,通过产权出售给全体职工,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实现转制经营。
四是调整或破产30户资不抵债、长期亏损、难以搞好或无法搞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速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4.根据国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要求,全省要在配合国家抓好4户国家级试点的同时,选择3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省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试点工作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试点方案》和省政府批准的《试点意见》、《试点补充意见》进行。试点要抓住政企分开这一中心环节,把改制、改组、改造、管理及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结合起来,在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公司管理体制、优化企业组织结构、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加强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债务负担方面实行突破,对面上工作真正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5.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依法进行公司制改建。选择公司制形式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要依法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可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只是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等某些特定行业、生产特点产品(烟草、造币)等企业,按国家独资公司改建;竞争性行业可采取灵活方式,国家或控股、或参股或放开;少数公益性、福利性企业,实行国家独资或控股。
公司制改建,要按照《
公司法》及配套法规进行,重在建立科学的治理机构,实现机制转换。
对已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要依法进行规范。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公司的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股份的募集与转让等符合《
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并重新进行登记。
--列入搞好规划并已实行或将要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企业,国家股红利经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批准后,可借给企业有偿使用。
--列入搞好规划并已实行或将要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企业,实施《两则》后,职工福利欠帐以负债形式挂帐的,在取得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用国家股红利抵补。
6.对少数国有中型二类企业可进行产权出售、转制经营试点,把企业的净资产出售给内部全体职工,把原来的国有企业改造成内部职工持股、属社会主义劳动群众共有性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出售时,要严把资产评估关,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出售企业前进行资产评估时,可对企业的呆帐、死帐作适当处理,按一定比例冲减国有净资产;对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教育基金,“视同负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