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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是依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建,利用2-3年的时间,使规划内的百户左右企业实现公司制改建。
  二是用2-3年时间,培育壮大20个在全国和区域经济中有较大影响、发挥骨干作用的企业集团,使其向大规模、高科技、外向型发展;依据全省发展140户千万元以上利税大户(1亿元以上10户,0.5亿元-1亿元的30户,0.1亿元-0.5亿元的100户)的计划,使更多的大中型企业成为利税大户。
  三是使一批中型二类企业,通过产权出售给全体职工,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实现转制经营。
  四是调整或破产30户资不抵债、长期亏损、难以搞好或无法搞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速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4.根据国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要求,全省要在配合国家抓好4户国家级试点的同时,选择3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省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试点工作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试点方案》和省政府批准的《试点意见》、《试点补充意见》进行。试点要抓住政企分开这一中心环节,把改制、改组、改造、管理及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结合起来,在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公司管理体制、优化企业组织结构、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加强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债务负担方面实行突破,对面上工作真正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5.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依法进行公司制改建。选择公司制形式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要依法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可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只是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等某些特定行业、生产特点产品(烟草、造币)等企业,按国家独资公司改建;竞争性行业可采取灵活方式,国家或控股、或参股或放开;少数公益性、福利性企业,实行国家独资或控股。
  公司制改建,要按照《公司法》及配套法规进行,重在建立科学的治理机构,实现机制转换。
  对已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要依法进行规范。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公司的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股份的募集与转让等符合《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并重新进行登记。
  --列入搞好规划并已实行或将要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企业,国家股红利经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批准后,可借给企业有偿使用。
  --列入搞好规划并已实行或将要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企业,实施《两则》后,职工福利欠帐以负债形式挂帐的,在取得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用国家股红利抵补。
  6.对少数国有中型二类企业可进行产权出售、转制经营试点,把企业的净资产出售给内部全体职工,把原来的国有企业改造成内部职工持股、属社会主义劳动群众共有性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出售时,要严把资产评估关,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出售企业前进行资产评估时,可对企业的呆帐、死帐作适当处理,按一定比例冲减国有净资产;对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教育基金,“视同负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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