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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二)组织研究制订产业政策实施意见,并协调、监督实施,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参与制订其他重大经济政策。
  (三)指导、促进省内市场体系的建立;组织拟订全省性、重点区域性的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和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措施;指导重要物资;商品的政府订货、储备和投放。
  (四)综合平衡和协调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搞好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落实安排资金来源,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意见;安排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审批限额内投资建设项目;对有关部门上报国家审批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会签;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参与筹措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确定和指导长期投资资金的投向。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研项目攻关计划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提出实现科技发展规划的有关政策措施意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七)搞好宏观经济的预测、监测和信息发布,综合协调运用经济杠杆和手段,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咨询服务等途径,实施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的战略和方针、政策意见,提出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办理利用外资项目和向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安排进口计划,管理分配进口配额和非机电产品的进口。
  (九)参与研究农业发展的重大布局,组织拟订农村小康水平达标规划和重要的农副产品基地建设计划,协调管理建设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研究社会事业(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劳动工资、人口、民政、政法、社会保障等)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事业的主要政策及发展计划,并协调好他们之间同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关系。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粤、港、澳三方以及与国外友好省州的官方、半官方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工作。研究协调涉及广东与港、澳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计划、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订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或参与计划工作和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审查和协调工作。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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