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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直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意见》的通知

  二、省人民政府委托改制企业行使改制前该部门(公司)及所辖企业(不含已经省政府明确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权,承担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责任。改建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工作,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核实其占有的国有资产资本金总量。
  三、改制企业开展经营后,要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条件进行规范,符合条件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明确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分为纯粹型资产经营公司或混合型资产经营公司进行运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给予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手续。
  四、改制企业均为省属企业,企业人员改制前行政级别予以保留。在不影响其所属企业法人地位的基础上,改制企业(包括直属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一个口对省财政。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与有关企业商定。改制企业的经营、国有资产运作、人事、财务管理,由省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实施分工监督。
  五、省各有关部门应支持改制企业开展合法经营,壮大企业经济实力。改制企业要求申请或利用所辖企业进出口权、房地产开发权、非银行金融业务经营权、劳务输出权的,应予支持并协助给予办理审核申报手续。改制企业因业务需要请示工作、洽商问题,可直接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文。
  六、改制企业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利用经济手段和企业行为,对所属系统企业进行扶持、引导、协调、服务。改制后,政府行业管理职能改由有关委办厅局承担,在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行政措施时,应征求改制企业的意见。
  改制企业应利用本身有利条件及原有的本系统信息网络,形成影响力和辐射力。(一)经营管理本企业资产及受托管理国有资产,壮大本企业经济实力以形成大的企业集团;(二)通过投资、参股,参与经营本系统骨干企业;(三)依靠科技进步,发展高技术、效益好的企业,在本系统形成示范效应,成为本行业的“龙头”企业;(四)受省政府委托,牵头组织省政府决定建设的重要项目建设;(五)利用本系统原有信息网络等设施,为本系统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六)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本系统内的有关协调工作。
  七、妥善解决改制公司的具体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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