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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直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直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
 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5]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省直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影响面广,直接关系到机构改革工作,必须根据目前实际情况,采取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部门或行政性公司顺利向经济实体过渡。在转制过程中,财政、税务、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转制企业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帮助,以尽快完成转制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关于省直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
             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省直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将转为经济实体。为促使这些单位顺利转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原则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所属企业或部分企业资产产权全部属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可将全部属国有资产的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资产产权已经多元化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可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尚不具备按《公司法》规定条件改制的,可暂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行政机构转为经济实体后名称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5]14号)所定名称(该通知中省食品工业总公司因与其他企业名称重复,改称省食品工业发展总公司)进行工商企业法人登记,成为经济实体,待条件成熟后再按《公司法》的要求改建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改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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