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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赃物估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价格事务所对赃物估价后,应当出具统一制作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由估价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事务所印章。
  六、委托估价的机关应当对《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进行审查。如果对同级价格事务所出具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可退回价格事务所重新鉴定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经审查,确认无误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国家计委指定的直属价格事务所是赃物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七、赃物估价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事务所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尚未组建价格事务所的地区,赃物估价工作暂由物价管理部门承担。
  八、关于赃物估价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国 家 计 委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2           估价委托书

  委托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根据:法发〔1994〕9号文件,现委托         价格事务所对以下赃物进行估价:

┌─┬──────┬────┬────┬─┬─────┬───────┐
│序│      │    │    │数│ 原购置 │ 违法犯罪  │
│ │ 品  名 │ 牌号 │ 规格 │ │     │ 获得赃物  │
│号│      │    │    │量│ 时间  │ 时间、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关情况:                             │
│                                  │
│                                  │
│                                  │
│                    委托单位(盖章):     │
│                    经办人(签名):      │
│                                  │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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