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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赃物估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赃物估价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价(事)字〔1995〕第108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计划委员会、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赃物估价工作,统一估价原则和估价标准,以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法发〔1994〕9号《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见附件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北京市的实际,特制定《北京市赃物估价实施办法》(试行),施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赃物估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活动正常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估价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客观、准确的原则,公正、合理、科学地对赃物进行价格调查,价值测算、核定,并出具书证。依法出具的书证,是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局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尚未组建价格事务所的区、县,其赃物估价工作暂由区、县物价局承担。
  第四条 价格事务所应组织一支估价专业人员队伍,经北京市物价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估价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估价工作。还应聘请有关的专家参与对口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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