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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修改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四川省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四川省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四川省的投资者。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四川省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名义在四川省投资的须出具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个人身份在四川省投资的须出具国家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或证书。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由省、市(地、州)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全省统一制定的确认证书享受在四川省投资待遇,并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在四川省投资兴办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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