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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重奖;对连续两次以上获县上表彰奖励的教师,晋职(级)予以优先,省人民政府授予“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教师奖励基金。

第七章 申诉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时,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属于其自身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行政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结果、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将执行《教师法》的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和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财政、审计部门应对有关教师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财政和审计监督。
  各级监察部门应依据国家行政监察条例,受理和查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案件。
  司法机关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案件应依法查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侮辱、殴打教师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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