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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后享受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待遇。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对其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退休教师在其原退休金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均不得克扣、挪用和拖欠教师工资及国家规定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建立教师医疗保险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教师就诊、医疗和体验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划拨专款和多渠道筹措住房建设资金,加快教师住房建设,使城镇教师住房平均水平高于当地城镇人均居住面积及成套率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中要编制好学校用地、教师住房建设用地规划。教师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由政府批准兴建的微利房的销售、租赁应对教师实行优先优惠。
  第三十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教师考核按照《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若干等级,作为受聘任教、工资确定、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人民政府对贯彻《教师法》及本条例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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