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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6日)修正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31号)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
        (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教师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的资格认定、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管理工作。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按同级政府确定的职责,会同教育等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的编制、工资、住房、医疗、职称、退休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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