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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一)由于行业或职业性质所决定,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工艺改造,设备安装、检修、维护保养的;
  (三)为完成国防紧急生产、施工任务,或完成上级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四)商业、供销、粮食、农垦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农副产品加工和农产品种植紧急任务的;
  (五)建筑施工、木材采伐等企业完成季节性生产紧急任务的;
  (六)由于生产设备、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广播通讯、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线路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七)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受到严重威胁,需要立即组织抢救的;
  (八)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处理的。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值班、执勤和加班加点工作的,应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全省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和各级医院,也按上述统一规定执行。个别不能执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卫生、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度后,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以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二条 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及早实行,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但要把每周实行40小时工时制度的计划日期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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