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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家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企业无资本金或资本未达到《公司法》规定限额,有“拨改贷”形成债务的,应按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的原则转为国家投资,作为企业国有资本金。无“拨改贷”的,应由批准设立该企业的政府部门确认的出资者注入法定资本金。
  企业间的债务(不包括银行贷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将债权转为股权。
  建立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机制。以企业自补为主,在企业自补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返还给企业,用于补充自有生产经营资金。
  2、有试点任务的市(地)、县(市),率先组建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授权其行使试点企业国有股股权,包括享有投资收益权、决定股权的变动或重组、委派董事或监事等。
  3、完善产权交易规则,探索产权交易方式,促进和规范产权转让和产权流动。让试点企业以及资产运营主体通过产权的交易,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产权交易要依法进行,坚持有偿转让,评估转让、竞价转让和转让收入用于再投资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发展和完善信息咨询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要提高这类机构的素质,强化监督和约束机制,使用他们能够承担起社会监督和社会服务的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企业必须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并逐步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承办。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后,社会保险机构要保证支付其养老费用及被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裁减而失业的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失业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离退休人员逐步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6、分离企业后勤服务机构和人员,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招待所、派出所等服务机构和承担的社区服务职能一般应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学校和医院由政府和社会承办,可改建为事业法人,通过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服务收费的形式来解决其开支;招待所可改建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派出所由政府或社区承接。分离的财产可作一次性划转或有偿转让,也可以继续由出资者占有。分离出去的机构和人员,原企业不再管理,不再承担其费用支出。政府和社区一时还难以承接的,首先应在企业内部独立核算,需要补贴的,由暗贴改为明贴。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支持和鼓励试点企业通过兴办第三产业等办法自行解决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为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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