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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家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家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政[199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决定选择百家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
  一、试点工作的原则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
  2、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保障出资人、债权人、企业的合法权益。
  3、实行政企分开,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实行规范化运作。
  4、实行“改制、改组、改造、改善(管理)”四改结合。
  5、推进配套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
  6、调动各地、各部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协调配合、精心实施、稳步推进、搞好试点。
  二、试点工作的实施内容
  1、确立企业法人制度
  试点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里的部署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资产重估,核定资本金并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企业对重新核定以后的全部法人财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出资者按照持股比例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并以出资数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不直接干预企业具体经营活动,不能直接支配法人财产,不能抽回已投入企业的资本,可以依法转让股权。有关部门可以对分工监管的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
  试点企业与政府或政府部门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企业不套用行政级别。
  2、明确试点企业国有资产出资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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