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3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1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2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减少和防止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第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防火设计
第五条 编制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应将消防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防火设计图纸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对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中型工程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工程等,设计单位应作专门的防火设计说明,并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的有关防火设计图纸、资料编制成防火设计专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