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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失效]

  (二)通过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看现场以及摄影、摄像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三)在必要时,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者在收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如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得泄露案情和用人单位的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第三章 劳动监察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执行招工、用工及就业规定的情况;
  (二)执行安置退伍军人、妇女和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
  (三)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执行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劳动时间规定的情况;
  (六)执行工资分配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八)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九)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情况;
  (十)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十一)执行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
  (十二)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三)执行劳动统计规定的情况;
  (十四)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应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接到的举报应记录在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答复举报人。
  第十九条 劳动监察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和与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引起的突发事件,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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