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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的决定(1998)(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26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2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
              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监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建立劳动监察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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