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5日)修改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现发布《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家《
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含三周岁)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班)。
第三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保健工作的监督、测查,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各级财政、计划、人事、劳动、城建、粮食、轻工、纺织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幼教管理职责分工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各类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二)办园经费有可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