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5]29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以及外籍员工(以下统称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依照
《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