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规定

  (三)对本企业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四)对本企业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人员,由国有企业从本企业或者其他机关、企业和事业组织中具有较高文件程度、业务素质以及责任心较强的人员中聘任,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条 国有企业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及物品应当归档:
  (一)图纸、图表、帐册、文件等文字材料;
  (二)缩微胶片、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盘片、照片等声像材料;
  (三)奖杯、锦旗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物品。
  国有企业职工在出外学习、出国考察、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中所获得的文件材料,亦应当归档。
  本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由企业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企业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有本企业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负责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审查验收:
  (一)产品定型;
  (二)科研成果鉴定;
  (三)基建工程、技改项目竣工验收;
  (四)购买的重要设备、仪器或者技术引进项目到货时的检查、验收。
  前款规定事项的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的,不予鉴定验收;需要申报成果的,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文件材料必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归档:
  (一)完整,准确,系统,图像清晰,字迹工整,签字手续完备,能够真实地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基建、技改、科研、教育等公务活动的内容及历史过程;
  (二)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三)制做材料及载体易于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一)进行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技改项目等技术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工程、项目)完成后或者告一段落时归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