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1995]28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九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档案,是指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基建、技改、科研、教育等公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本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奖品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所称文件材料,是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应当归档而尚未归档的文字、声像材料及物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的档案工作。
  第四条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国有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并将档案工作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确定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国有小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本企业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交接、保管、利用、统计等制度;
  (二)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