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1990年以来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2日)废止(原因:目前已有新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 川府发[1995]48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我省对各项收费实施了全面整改,在较大程度上抑制了乱收费现象的蔓延,减轻了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但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越权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随意设卡收费,任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制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以及违反收费资金管理规定,擅自转移资金,逃避财政监督的现象。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为进一步制止乱收费,加强对收费的管理,端正党风,严肃政纪,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不合理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收费管理权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文)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再次强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各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越权审批、设立收费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任意扩大收费范围。
二、严格收费项目审批
财政、物价部门对现行的收费项目要进行清理,凡是由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单家行文立项的收费,必须立即停止,并收缴其收费许可证。今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经主管农业的部门审核;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事先征求财政、物价部门的意见,并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纳入收费管理。除物价、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