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州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政府规定的全省性平抑粮食价格所发生的粮食价差应由地、市、州负担的部分,本级政府决定并报省审批同意为平抑粮价发生的价差,地方储备粮食所代垫的利息、费用,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因粮价提高而增加的补助。
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抚救济经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五、粮食风险基金配套、使用办法。省补助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采取配套联动办法,即省先拨付省应补助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资金暂存省专户,待各地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部到位后,省再拨付。
省政府决定全省性平抑粮价时,各地应在省下达的计划内将实际发生额上报,经省审核批准后,按省地各50%的比例分别进入各级粮食风险基金解决。当年粮食风险基金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能冲抵次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六、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时间及要求。各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所需资金必须在1994年粮食年度内按省地配套联动规定全部到位。如地、市、州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由省财政扣抵各地机动财力,直接拨付到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以保证粮食风险基金的落实。
七、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权限。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以同级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粮食、物价、银行等部门负责管理。
八、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和财政部(94)财商字第443号文件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会同分管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专户、专项管理。对中央每次下拨省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款,省财政除及时全额将中央专款划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外,省级风险基金也应同时按配套比例存入专户。各地、市、州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也必须及时足额按季划入各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九、地方粮食储备贷款问题。各地建立粮食储备所需资金,各级银行应积极支持。实行国家规定的粮油收购贷款利率,纳入各地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规模。
十、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粮食风险基金应严格按中央、省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除省在年终批复各地决算时一律剔除并相应抵扣省配套补助款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上级财政、银行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监督。
十一、粮食风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应将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摆在优先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