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1990年以来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2日)废止(原因:中央政策调整,1999年已出台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粮食风险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 川府发[1995]45号)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试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原则。从1994年粮食年度起,省和各地、市、州都必须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组织财政、粮食、物价、农业等部门认真测算,初步确定本地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上报省政府审定。
粮食风险基金暂建在省级和地、市、州级。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国务院核定我省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为5亿元。根据实际情况我省分级核定为:省级23,610万元;市、地、州级26,390万元,其中重庆市4,000万元。
三、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省级为:中央对我省每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省分成部分,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地、市、州级由省上补助和地、市、州政府筹集两部分构成,二者比例原则上为1:1。地、市、州自筹的资金来源为:农业税征实的差价,全省从事粮食加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国有粮食商业企业扣除政策性供应部分)按销售收入5‰提取的粮食风险基金,按省政府川办发[1994]62号文件规定征收的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分成款,地、市、州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渠道,以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支出。上述来源中涉及征收筹集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地按有关规定自定。
重庆市粮食风险基金来源由省定额包干补助2,200万元,其余部分由重庆市政府自筹。以下办法均不包括重庆市。
四、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政府决定的全省性平抑粮食价格所发生的价差中应由省负担的部分,省级储备粮食代垫的利息、费用,省政府决定用于粮食方面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