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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三无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停止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清理“三无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1995]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三无企业”的工作意见》,现转发你们,望认真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清理“三无企业”的工作意见

省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3月1日在广东省南海市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清理“三无企业”工作做了具体部署。“三无企业”是指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实际上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根据国家工商局的统一部署,针对我省历年企业年检率低、部分企业注册资本不到位、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办理税务登记及有的企业在原注册地址查无下落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现对我省清理“三无企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清理“三无企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清理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自身整改,达到法人资格要求的条件。对典型的“三无企业”予以依法处理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在开展清理工作过程中要认识统一,态度积极,方法稳妥,通过清理促进企业发展。
  二、清理的做法及步骤
  1、为确保全省清理“三无企业”工作顺利开展,省工商局成立清理“三无企业”工作小组,由郑先育、林志圣、陈东保、何运杰、何巨汉、卢晓红、李习民等同志组成。郑先育任组长,林志圣、何巨汉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负责。各市、县、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由企业登记科、股及外资科负责。
  2、加强宣传,大造舆论。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讲“三无企业”的特征及其社会危害性,让社会了解清理“三无企业”的必要性。要通过剖析“三无企业”的典型案例,选择一批欺骗性强、危害性大的予以曝光,教育广大企业,增强企业自我约束、依法设立和经营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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