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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失效]

  三、进一步加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一)规划是村镇建设的龙头,要加快小城镇规划编制速度,力争在一至二年内全面完成我省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要超前做好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的规划。要十分注意节约用地和综合利用土地。重视小城镇的建筑设计工作,大胆改革传统落后的建筑结构,积极推行布局合理、造价低、抗风抗灾能力强的设计方案。认真解决小城镇规划经费问题,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管理费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小城镇规划工作。省政府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二)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凡在小城镇兴建各种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和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报建,不能动工兴建,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施工队伍和农村个体建筑工匠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办理登记验证手续。
  (三)要强化小城镇的综合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依法治镇。要继续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省建设厅、省精神文明办、省爱卫办要继续牵头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整治脏、乱、差为主要内容的,有组织、有领导、有检查评比的小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省小城镇面貌有较大的改观。要抓好小城镇的文化娱乐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水平。
  四、引入市场机制,深化村镇投资体制改革
  要加大小城镇建设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的建设市场,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体制。
  (一)要继续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各乡镇可在省土地评估价格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从事工业、农业、旅游、房地产等行业的开发。城镇土地出让、转让收入和土地使用税应主要用于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要推行小城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投资者到小城镇从事供水、供电、道路、桥梁、农贸市场、商业网点、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逐步建立市政公用事业良性经营机制。
  (三)小城镇建设资金主要靠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生产来解决。为解决小城镇建设管理资金不足问题,省建设、财税、物价主管部门也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实施办法。小城镇可以依法开征城镇市政设施配套费、工程报建费等。
  (四)鼓励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自带资金进入小城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购买住房。小城镇的户籍管理要进一步放宽,凡在小城镇有住宅、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村人口,可在小城镇登记落户,在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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