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开发区贯彻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
  (五)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六)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
  (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事务;
  (九)管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管理开发区的工商行政、劳动人事、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城市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安、司法行政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十一)兴办、管理开发区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对开发区的事务实行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和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或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经批准延期的,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开发区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决策、产品销售、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等经营自主权。
  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帐簿,并依照规定向开发区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财政、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开发区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者审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