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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批复
 (新政函[1995]12号)


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由你局发布施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1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享有按确定用途使用划拨土地的权利和保护、合理利用划拨土地的义务。
  第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审批权限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用地。
  第四条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转让、出租、抵押方按照下列程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一)合法持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征拨用地审批权限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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