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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1995]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是使党和政府重大决策政令畅通,工作部署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对进一步转变各级领导机关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提高办事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从我区实际出发,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督查工作是强化政府领导,保证政府决策顺利贯彻落实,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对转变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理顺工作关系,逐步实现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督促检查工作是以跟踪催办、调研协调,督促落实为基本手段,以督查和反馈落实情况为主要形式的一项政务性工作。督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督促检查,跟踪催办,狠抓落实,做到政令通达,高效务实,推动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工作原则是:坚持领导负责,秘书人员协助的原则,严格把关,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及督查网络的作用。
  在政府办公厅(室)内部,督查工作以督查机构为主承办,实行统分结合,归口负责,即在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厅内各处(室)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决定事项的催办和督查,发挥办公厅(室)的整体效能,共同搞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督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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