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工资性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辞职、辞退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给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让其寻找新职业。找到新职业的,按现行职工流动办法办理调动或转移手续。期满未流出、本人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辞职,企业可以辞退。对以辞职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按每满1年发给本单位职工半个月至1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四)农民合同制职工
按规定从农村招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是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应签订劳动合同。鉴于这种用工形式有一定特殊性,其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因终止、解除合同,或因辞退、除名、开除失业的,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或指定的有关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缴纳社会保险金。鼓励企业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国家和我省基本养老金改革办法的规定执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原来的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缴纳年限合并计算。
(六)富余职工
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富余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予以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职工普遍富余,在实施劳动合同制时,对富余职工要按照国务院《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内部调剂交流、待岗培训、提前离岗休养、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安置。确实无力安置的,允许辞退不超过职工总额2%的富余人员进入社会另谋职业。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也要尽力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增加工作岗位,安置富余职工。
六、加强领导,保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作顺利进行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劳动制度的深层次改革,是今后两年劳动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重。各级政府和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劳动合同制实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单位的实施合同制工作,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地要成立由劳动、人事、经委、工会、财政、税务、公安、工商、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处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亲自抓实施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把实施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紧密配合,及时解决和处理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中央在川单位、省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和推动所属单位合同制工作。要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各地区新闻单位和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及其他宣传手段,广泛、客观地宣传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动员和号召职工积极参与改革。要掌握好政策,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职工在改革中的主力作用,使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快速、稳步、有序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