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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二)签订劳动合同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合理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定岗定员、确定职责;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考试考核;按自愿、公平、竞争原则确定职工岗位;对上岗人员按劳动合同制要求订立劳动合同。
  岗位划分较为明确、职责清楚、平时对职工考核有依据的单位,可免去上述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
  已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包括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一般不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变动条款过多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对应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内容要全面,文字表述要准确。其中的必备条款不得少于《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必须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要公平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双方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协商确定合同期限。对老职工和骨干,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上应予照顾。连续工龄满10年和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以及生产、技术、经营、管理骨干,如本人要求,一般可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五、有关政策
  (一)厂长、经理的劳动合同
  厂长、经理应与聘用(任命)部门或资产所有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应与聘用(任命)期一致。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资性补贴
  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不再对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实行工资性补贴,改为对企业适当增加工资总额办法。即对国有企业,根据现行管理体制,由同级劳动部门按不超过新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年工资性补贴的数额一次性核增工资总额,并纳入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城镇集体企业,可比照国有企业的办法适当核增工资总额。增加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使用,并列入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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