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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介活动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加强集资审批管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机构,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未经批准,禁止以卖楼花、寄养、代养、租赁等形式进行融资活动或变相集资。企业债券和其他集资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部分,不得超过储蓄存款利率的40%。中央在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人民银行省分行、重庆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分别会同省计委、重庆市计委、成都市计委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督促偿还到期企业债券。其他集资由县以上计委、财政部门初审,经同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集资的条件、发行、管理等参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违反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精神发行企业债券的,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所筹资金、责令限期退还所筹资金、处以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擅自进行其他集资或变相进行其他集资的,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比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六、加强广告管理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爱有关规定。广告发布者发布商品、服务、种养、集资或变相集资等方面的广告,必须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查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证明、商品质量证明。发布药品、农药、集资或变相集资的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事先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广告,还必须查验核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各新闻单位不得为企业、企业经营者、产品作虚假报道,禁止有偿新闻。对于违法或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广告,制作单位不得制作,代理单位不得代理,发布单位不得发布。因审查不严,或故意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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