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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介活动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介活动管理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川府发[1995]36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省社会中介服务活动日趋活跃,对全省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证、广告宣传、银行出具资信证明、资产评估、工商注册登记、会计和审计师事务所验资等合法途径,虚拟资本、虚设法人、虚构事实,进行诈骗钱财、非法集资、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开办皮包公司等非法活动;有的中介机构,搞虚假验资证明和不实公证,谋取私利,极个别的甚至以高出正常标准几倍枉法收费,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蒙受巨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如不加以制止,势必造成严重的后果。为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强化行政责任
  各地、各部门领导要针对当前中介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抓紧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坚决查处业已发生的问题。对问题较多的中介机构,要切实搞好整顿,制定改进和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对问题严重的或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吊销或注销其营业执照和从业资格,防止发生新的问题。今后,凡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影响社会安定的,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追究各地、各部门有关领导和中介机构的责任。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出具资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的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等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规范,自觉服从行政和行业自律管理。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杜绝虚假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非法经济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银行出具资信证明要严格把关,禁止将借入资金作为出具资信证明的依据,银行资信证明不得作为企业、公司开办的验资证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具资信证明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要视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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