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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 职工人数在30个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或某些人数虽少,但影响很大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有关特别案件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当事人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确定企业一方当事人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单位作为劳动争议的企业一方当事人。
  (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由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决定的单位作为劳动争议的企业一方当事人。
  (三)因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由具体实施的企业作为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
  (二)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三)有明确的被诉方,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在规定的申请时效内;
  (五)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十条 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一)申诉、答辩、申辩;
  (二)申请回避;
  (三)变更或撤销申诉、答辩、回避请求;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答辩;
  (五)不服仲裁裁决,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一)依法参加仲裁活动;
  (二)遵守仲裁庭纪律和仲裁程序;
  (三)如实提供证据、陈述案情;
  (四)按规定缴纳仲裁费;
  (五)执行已生效的调解、裁决决定;
  (六)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七)不得有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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