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5)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五条 处理劳动争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法规、规章,企业依法制订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第六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