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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1995年4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适用本条例。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

  第五条 从事技术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有偿互利、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拥有的技术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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