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北京市严格
限制养犬规定》的通告
为贯彻实施《
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限养区内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已经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在4月30日以前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捕杀。
二、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销售、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活动。已经从事犬类销售、养殖和展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停止销售、养殖和展览,4月底以前清理完毕。逾期仍进行上述活动的,予以取缔。
三、在重点限养区内从事经营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医院的,在一般限养区内从事犬类销售、养殖和展览活动的,必须在4月30日以前,向市公安局、市政府农林办公室申请批准,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以后,方准经营。
四、已经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居民和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应于5月1日至7月31日以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按照
《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