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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二十一)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以后,进入市场出售,可否再享受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
  不能再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
  (二十二)单位可否将尚未开工或尚未竣工的住房按现行房改政策和售房价格出售给职工?
  住房未竣工验收以前,不得按现行政策提前出售。
  (二十三)产权明确但尚未领到产权证的公房可否出售?
  产权明确,但尚未领到产权证的公房,凭县以上房管部门的证明,可以向职工出售。
  (二十四)非因公出国人员的原住房可否出售给原住户?
  承租人已出国定居的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对非因公出国但尚未定居的人员,暂缓出售公房。
  (二十五)一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但每一套均未达到规定的面积标准,可否允许合并计算面积,超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一户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二十六)房改中“户”的含义如何理解?
  承租人夫妇(或一方已故或离异的单职工)与未成年或未达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子女为一户。
  (二十七)有城市常住户口的职工,配偶在部队服役,职工购房时,在部队的配偶可否计算家庭人口?
  可以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二十八)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房时,职工配偶单位原来付出的住房投资补助费应如何处理?
  售房款应归产权单位所有,配偶单位原来付出的住房投资补助费不再结算,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九)单位购买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可否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
  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商品住宅,可以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但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不得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
  (三十)退休职工让其子女顶替参加工作,本人户口已迁往农村,仍住原单位公房的,是否可以购买?
  本人户口已迁往农村的退休职工不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同户顶职的子女如另外无住房的,可以购买原住公房。工龄折扣按该子女本人的工龄计算。
  (三十一)单位组织集资建房,原商定是由职工全额投资的,是否可以按房改政策出售给集资的职工?
  原则上应按原商定的意见办,但应确认个人拥有住房所有权。
  (三十二)职工按成本价购房如何计价?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现住房,按下列公式计价:成本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之和-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现住房折扣率)×(1±地段增减率±结构增减率±层次增减率±朝向增减率)=新房售价(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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