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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家属只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又符合房改购买公房条件的,均可购买现住房。
  (十三)职工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面积如何控制?
  职工按新政策购买现已租用的现住房,每户限购一套,一户购房建筑面积按省批准的控制标准掌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经省批准后执行。教师和离休干部住一处住房的,面积可再放宽8~10平方米。超过标准的面积执行市场价。已按原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四)职工购买新房面积如何控制?
  购买现住房控制标准不能作为建房和分房标准,也不能作为购买新房的标准。职工购买新房(指1995年7月1日及以后新建住房和腾空分配的住房),仍按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放宽5平方米控制,超过5平方米以上部分执行市场价。
  (十五)户口(非农业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内,生活基地在城镇的地质、勘探等部门职工,可否允许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
  允许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
  (十六)公房出售后,小区内的绿化费、垃圾清理费由谁负担?
  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乡、镇政府聘用的农村户口的干部,可否购买公房?
  不能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
  (十八)不是独立核算的外地派驻的单位,其售房审批手续如何办理?售房款如何管理?
  由公房所在的市(县)房改部门审批。售房款归公房产权单位所有,用于购建房。在使用前可由派出的单位所在的市(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管理。
  (十九)职工异地调动,可否按房改政策换购住房?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经组织批准跨市(县)调动工作,本人要求换购住房的,可准予换购。职工已购的住房,按退房时当地房改规定的成本价成新折扣后由售房单位或所在单位、房管部门收购,职工凭单位和当地房改或房管部门证明,至新单位按届时房改确定的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不得重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假如退房时已把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计算进去退还原单位的,则到新单位也可享受各项折扣政策。
  (二十)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因面积不足等原因今后可还换购住房,差价怎么结算?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有可能时可准予换购:职务(级别)提升,原购住房建筑面积少于国家规定住房控制标准的;职工首次购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住房控制标准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原则上按《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房标准的规定》(国发〔1983〕193号)的上限掌握,即厅级干部90平方米、县处级70平方米、科级60平方米、一般干部职工50平方米。原住房由新售房单位收购。换购住房的房价结算,按职工异地调动换购住房房价结算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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