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五)已经购买过住房建设债券或交纳过住房保证金的住户,这次调租后是否还要购买债券或交纳保证金?
  《实施方案》规定的是指新分配的新建住房和腾空旧住房,已认购过住房建设债券或交纳过住房租赁保证金的不再认购和交纳。
  (六)“新分配住房超面积部分仍应实行超标加租”,面积怎么确定?加租怎么加?
  面积仍按浙房改〔1992〕5号文规定执行。即每户使用面积为:一般职工45平方米、科级50平方米、县处级60平方米、厅局级70平方米,超过上述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实行超标加租。每平方米面积的超标加租额由市县政府确定。
  (七)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离休前就去世了,其配偶在房改提租以后是否属于减免补对象?
  未再婚的,仍属于减免补对象。
  (八)对离退休干部、职工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如何补助?
  每个有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家庭,只能有一人享受补助。具体办法是:承租人夫妻双方都是离退休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夫妻双方一方是离退休的,由离退休一方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承租人已故,应更换承租人后,由更换后的承租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已故离退休干部、职工的配偶,由配偶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减免。
  (九)对离退休干部、职工住房提租补贴后净增支如何计算?
  一般可参照下列方式计算:深化房改时采取提高租金不发住房补贴的,房改第一次提租后的补贴和减免补关系和数额可保留不变;深化房改提租后增支部分按浙政〔1994〕15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给予补助。假如采取重新确定提租补贴的则减免补应重新计算。可以新租金减去房改前租金和家庭成员住房补贴后为净增支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助。其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新租金额-房改前原租金额)×住房使用面积-家庭住房补贴=净增加租金。
  (十)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原单位已将安置费拨给安置城市的民政或房管部门购建公房,该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由哪个单位发给?
  住房产权属原单位的,住房补贴应由原单位发给;住房产权已移交民政部门或房管部门的,住房补贴由相应的产权部门发给,或在房租中减免。
  (十一)在执行房改售房政策的前提下,单位是否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一些限制性规定?
  所有单位必须执行城市统一的房改政策,凡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房必须按规定出售。对外单位住本单位住房的住户应与本单位住户一视同仁,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位为稳定职工队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购房职工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等制订一些具体规定,报市(县)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十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家属是否可以购买现住公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