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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浙房改〔1995〕6号)


各市、地、县房改领导小组:
  现将《<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

                      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有关具体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事业单位未到退休年龄的退养人员,是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应视同在职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个人承包的企业是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个人承包的企业应同样实行公积金制度。交通运输部门中个人承包船舶、车辆的,也同样应实行公积金制度。
  (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怎样计算?
  本年度公积金缴交的工资基数,按上年6月份职工工资计算。具体计算口径按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计算职工工资基数的办法》(浙房改〔1994〕13号文)办理。
  (四)怎样计算一个城市的平均租金?
  住房平均租金以一个城市、县镇为单位确定。平均月租金为该城市(镇)上年双职工平均月工资总数×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平均每户使用面积(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全省统一按56平方米计算,按0.75折算使用面积)。比如某城市职均月工资350元,房租提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5%,那么该城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平均月租金为350×2×5%÷(56×0.75)=0.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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