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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根据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承受能力,适当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标准。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及办法由省确定。除此之外,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费,社会也不得向学校摊派。为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省教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办法,并建立奖贷基金和勤工俭学基金。
  (五)省财政等部门要继续支持南昌大学建设,争取尽早进入国家“211工程”。
  (六)继续逐年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各级政府对城市教师住房要统筹规划,并在建设用地、材料减免税费以及租赁、出售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七)大力发展校办产业,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校办产业发展,安排无息、低息贷款或财政性周转金,并给予优惠政策。
  (八)继续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农村教育集资的审批权放在县一级,具体申报审批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积极争取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对教育的资助、捐赠。管理和使用好世界银行项目贷款。
  (九)继续加强危房改造工作,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校舍安全检查,保证师生安全。农村教育集资应当用于农村学校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办学基本条件的改善,并保证专款专用。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调整学校布局,深化学校内部改革,严格按各级政府核定的学校教职工编制配备人员,提高员生比例,缩小重复就读面,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资金浪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六、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纲要》指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努力使教育质量在90年代上一个新台阶。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做到: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学校德育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党政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制度和定期给师生作形势报告制度。坚持德育的首要地位,优化德育环境,实施德育的综合治理,把德育的综合治理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要认真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充分利用我省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资源,建立德育基地,形成社会、家庭、学校教育网络。要制订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估标准,使德育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稳定学校德育工作队伍,开评学校党务政工专业职称系列,发挥德育工作队伍的育人作用。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抓好校风建设、校纪教育,建设健康、生动的校园文化,形成优良的育人氛围,引导学生尊纪守法,培养和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
  (二)深入进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基础教育要认真执行国家教学计划,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以及推进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高中会考和高考制度等改革,转变教育观念,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实行愉悦教育,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开发智力,提高动手能力,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为将来进入社会和继续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职业教育要注重职业道德和实际能力的培养,努力造就适应我省市场经济需要,能够跻身于国际市场竞争的、具有良好素质的新一代熟练劳动者。高等教育要努力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的管理人员和教学、研究人员,要特别重视培养农村和乡镇企业需要的各种人才,开拓人才通向农村的途径。要通过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拓宽专业面,优化课程结构、改革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教材建设,注重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逐步实行学分制、滚动制和合理的淘汰制,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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