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要》及
《实施意见》提出: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各级政府要树立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并切实做到
《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农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教育费附加,具体比例由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作出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中央和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设立和增加对边远、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为了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要进一步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的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政府列入预算,批准后认真实施。
为落实
《纲要》及
《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我省采取的政策措施是:
(一)继续确保各级财政对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即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在确保教师工资的同时,切实保证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二)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加强事权和财权的统一性。教育事业费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对经常性经费按月拨款,对专项经费按进度拨款。
教育事业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经济发达的地方,可由乡级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其教育事业费的安排下达指令性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要设立并逐年增加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
(三)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依法筹措义务教育经费。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完善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应纳税额的3%,交纳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随同正税同票征收。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2‰交纳教育费附加,农民按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1.5%-2%交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具体征收比例由县确定,统一由地方税务负责征收,农办、农业、乡镇企业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工作,支持税务部门按时足额征收。继续开征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和专控商品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中,要继续划出10%-15%用于中小学修建校舍。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要继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贫困乡中小学校舍建设。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实际需要与可能,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教育费附加,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将已入库的附加费通知教育部门,教育部门按通知数额提出分配方案及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共同下达,主要用于农村民办教师补贴和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教育费附加支出实行专项资金跟踪反馈制度,充分发挥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