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上述目标,必须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采取特殊政策大力办好师范教育,把师范教育作为整个教育的工作重点。对师范和教师进修院校,要增加经费投入,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要在本地区形成布局、层次、学科、专业结构合理,职前职后相互衔接,适应当地师资培养、培训需要,总体水平较高的师范教育体系。
(二)各级师范院校要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努力为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培养合格的中小学、幼儿和特教师资,要积极抓好中等师范学校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点工作。继续采取鼓励政策,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师范院校,加强师范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制订有效措施,建立师范院校毕业生服务期制度,使他们能分配到农村中小学特别是边远山区任教。动员和鼓励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到学校任教。
(三)各级教师进修院校要进一步树立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意识,充分考虑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边远山区教师的需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教师培训,重点抓好“三沟通”师资培训工作,加速中小学师资队伍总体水平的提高。重视和抓好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抓好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工作,制定有效措施,1997年在全省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
(四)省、地(市)地建立职业技术教育的师资培训基地,办好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校和江西农业大学职业师范学院,并在非师范院校建立相应的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进修中心。采取专职、兼职、聘用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解决职业学校师资紧缺问题。
(五)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一支跨世纪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同时对他们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评估检测,使之滚动发展。
(六)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要依据《
教师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我省教师队伍管理法规。各级政府要理顺教师管理关系,将教师调配和管理权划归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长的任免,应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组)的意见。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教师队伍,确保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到教育部门和学校任教。其中80%以上的本科毕业生、90%以上的专科毕业生、100%的中师毕业生回生源所在地学校任教。教师调出教育系统,要满服务期。学历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调往高一层次学校任教。要制订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编制管理办法。加强对教师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评聘职称、工资晋升挂钩。
(七)各级地方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师德教育,使全体教师树立“敬业、乐业、精业”的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要发挥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体教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八)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各级政府要保障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拖欠教师工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要努力为教师办实事,为教师子女就业提供方便。切实解决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看病难、报销难的问题,教师要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一样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各级政府要大力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利用多种形式和教师节活动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九)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关、招、转、辞、退”的政策,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从1994年开始原则上每年解决民办教师转编7000人(包括中师选招3000人),由省教委会同省计划、人事、财政、粮食、公安、监察等部门提出民师转编办法,防止不正之风,保证转编指标直正落实在合格的民师头上。对经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要逐步予以辞退。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民办教师,继续实行退休制度。对1980年7月19日以后吸收的民办和代课教师要坚决予以清退。要努力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逐步做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工资国拨部分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集体补助部分由乡(镇)统筹。
五、关于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增加教育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