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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残疾儿童应逐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到本世纪末,农村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60%,城市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80%。建立一所省级残疾人职业教育中心。
  到2000年,全省城镇基本普及幼儿教育,农村实施一年学前教育。
  扫除文盲工作,按每年平均扫盲20万人计算,到1998年全省青壮年文盲减少到13.4万人。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政府行为。在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中,政府领导负有主要责任。设立“尊师重教”奖,表彰那些对教育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政府领导。在任职期内没有完成“两基”规划规定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要追究其主要领导以及分管教育的副县(市、区)长的责任。
  (二)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各级督导机构及其职能。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基础教育的实施工作,负责制订全省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确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审定省编教材,组织对县(市、区)普及义务教育和扫盲的评估验收,建立用于扶持贫困地区的专项经费;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市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组织对县(市、区)普及义务教育和扫盲的复查,建立用于补助贫困地区的专项经费;县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的实施方面负有主要责任,负责规划的实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使用,调配和管理中小学校长、教师,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乡级政府负责落实义务教育的具体工作,包括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校舍和教师的住房建设,民办教师工资集体支付部分的统筹。
  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厂矿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企业举办的中小学应继续办好。
  (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在初中,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本地调整初中校点布局、建设方案,逐年增加初中校舍面积,扩大初中办学规模,改善初中办学条件。要将初中入学率、巩固率指标列入政府目标管理,确保1997年前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比例达到95%以上。
  (四)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全省初中及城市小学原则上取消留级制度,农村小学留级面控制在2%以内。
  (五)地方各级政府应把扫盲工作列入目标管理。根据全省总的要求,以核定后的青壮年文盲基数为依据,制订基本扫除文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扫盲工作情况,接受检查、监督。要制定措施,充实县、乡两级扫盲工作人员,按规定筹集扫盲经费,改善扫盲工作条件。
  (六)切实抓好脱盲后的继续教育工作。县、乡政府对新生文盲要采取有力措施,使其达到小学毕业水平。到1998年,全省乡(镇)、行政村都建立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或扫盲夜校。在组织青壮年农民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加强农村实用技术的培训,巩固扫盲成果。
  (七)“八·五”期末,省辖市、行署所在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应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到“九·五”期末,县(市)原则上应有特教学校,乡应兴办特教班并普遍实行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八)鼓励社会各界兴办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由教育部门主管,并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关于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纲要》《实施意见》提出:90年代,高中阶段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人数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到2000年,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占整个高中阶段学生数的比例,全国平均保持在60%左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城市可达到70%。中心城市和每个县,首先重点建设一、二所适合本地区发展特点的综合性的中等骨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全国逐步建成约2000所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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