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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次付清购房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房价款的30%,以后每月付款不得少于家庭月收入的10%。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可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四)购房者在未付清房价款期间调离本地、出国定居或去世,由法定继承人或代理人继续付款;如购房者不需要该房,原出售单位可收回,并按重置价扣除折旧费后,将售房款退还本人。
  (二十五)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也拥有全部产权,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得。
  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当年购房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出售或出租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根据单位和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六)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后,经审批机关检查验收,界定产权比例,方可办理产权证件。
  (二十七)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全额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存入受委托银行,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作他用。对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县)平均水平的企业,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经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降低上交财政的比例或免交财政。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二十八)在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继续交纳住房公积金。
  (二十九)公有住房出售后,应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维修、管理服务市场,按照“方便群众、平等竞争、服务周到、收费合理”的原则经营;建立维修基金,用于维修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室内维修开支由购房者个人负担。
  (三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程序和交易市场,加强鉴证、认证、发证工作。凡涉及产权及使用权变更,必须持规定文件、证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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