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阶段逐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
(十一)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逐步加大改革力度。1995年,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九五”期间,原则上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本世纪末,达到15%左右。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提前达到。各市(县)应按照上述进度要求,在现行租金的基础上,确定当地每年各类住房的提租标准,并由产权单位根据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量化到户。
(十二)承租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时,按照甘房改办字[1993]13号文件规定,交清住房租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住房使用权。新建住房和腾空旧住房的租金标准要高于同期同类现住房。
(十三)对超过控制标准多占住房的,要按照各地已经出台的房改政策,加收租金。
(十四)租金调整后,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仍按原标准交纳租金。退休、低收入职工,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其差额由单位适当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的来源,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离休干部房租的减、免政策按甘政发[1992]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四、按统一政策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六)凡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除当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经产权单位同意均可向城镇职工、居民出售。
(十七)凡在本城镇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每个家庭可自愿向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十八)各市(县)房改部门应会同物价、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每年定期核定一次当地各类公有住房的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及年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率、旧住房折旧率、一次付款折扣率,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3月1日为新旧售房价格起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