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发工资时代扣,
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在每月发工资后5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纳,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从1995年1月起,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均按5%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也按5%执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相应调整。
  (六)执行统一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房改部门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暂缓实行或降低缴交率。
  (七)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中央在甘企业由财政部派驻本省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抵押贷款和自住住房大修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单位购、建住房抵押贷款。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九)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印制《住房公积金手册》,发到个人。受委托银行要建立个人帐户,每年7月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住房公积金交纳及本息结余情况,由所在单位审核,并负责填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职工也可随时持本单位证明,直接去受委托银行查询。
  (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存贷款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银行办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对各项住房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开设存款、委托贷款基金、结算帐户。受委托银行要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并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受委托银行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利益留地方。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