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1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21日)修正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4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街头食品,是指在本市城镇街头,集贸、饮食市场和饮食店铺中生产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街头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本条例,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公安、农业、市容、公用、市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强集贸、饮食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在街头食品的卫生管理和生产、经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